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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上訴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洪仁忠 被 上訴人 翁炳贊       林志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於被上訴人翁炳贊下增列 「林志國 住金門縣○○鄉○○路○段○○○巷○號」;被上訴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 人 洪曉菁律師、李逸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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