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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新向上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又慈 被 上訴人 許丕湖 訴訟代理人 史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許丕湖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之財產權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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