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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 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 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 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8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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