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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被上訴人即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恒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上列當事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 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 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 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3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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