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被
上訴人即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宗恒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上列
當事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
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號)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補繳附帶上訴
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
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
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
照)。
二、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3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