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恒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7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號)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
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原審法院102年度建字第
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5,195元,
惟未據被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7年2月
5 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107年2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
第132、133頁)。被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正附帶上訴裁判費,
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
足憑,其附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