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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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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恒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7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號)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原審法院102年度建字第 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5,19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7年2月 5 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107年2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 第132、133頁)。被上訴人未遵期補正附帶上訴裁判費, 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足憑,其附帶上訴自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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