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炎輝       陳炎煌       陳烏糖       陳黑嬌       陳烏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顏錫祉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張翠芳 複 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原訂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因本院法 官職務調整,致當日員額不足,無法組成宣示判決合議庭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8月27日上 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廖立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