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黃家全
訴訟
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再審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楊
淑夷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被告聲明
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
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李少民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送達再審被告後,再
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1 月16日由李少民變更為陳
桂美,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 年12月24日輔人字
第0000000000號令在卷
可稽,
嗣經再審被告具狀
聲明承受訴
訟等情,並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
可佐,
揆諸首揭意旨
,本件即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廖立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