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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黃家全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再審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楊       淑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被告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 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李少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送達再審被告後,再 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1 月16日由李少民變更為陳 桂美,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 年12月24日輔人字 第0000000000號令在卷可稽經再審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等情,並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意旨 ,本件即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承受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廖立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