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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董群勝、董群利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前揭確定判決相同,應徵收同額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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