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董群勝、董群利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
前揭確定判決相同,應徵收同額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