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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再國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增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及聲明不服之判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 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 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為表明者,係屬同法 第121條第1項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裁定定期命為補 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民事聲請再審補陳書狀 狀提起再審。未據表明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所聲明不 服之判決(案號),與上揭規定不合,限期命為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柏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