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增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再審被告法定
代理人
及聲明不服之判決,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
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
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
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為表明者,係屬同法
第121條第1項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裁定定期命為補
正。
二、
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民事
聲請再審補陳書狀
狀提起再審。
惟未據表明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所聲明不
服之判決(案號),與
上揭規定不合,
爰限期命為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柏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