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楊武雄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
上易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號事件
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
云云。
二、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號事件歷次之法庭
錄音光碟,並未釋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於其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經本院函
請補正,於108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按(見本院卷
第7頁),
迄今多時,仍未補具提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
請自有未合,
尚難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