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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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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其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惠 被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被上訴人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