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廖麒雄
陳學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宏仁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0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廖麒雄、陳學宏新臺幣各壹拾伍
萬元及均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將附件
所載道歉啟事以相同之字體、格式、大小
刊登於其臉書(FACEBOOK)網頁拾日。
四、其餘
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
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新台
幣壹拾伍萬元為上訴人廖麒雄、陳學宏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廖麒雄、陳學宏主張:
兩造均為金門地區補教業者,
詎被上訴人散布下列不實言論攻擊
渠2人。㈠被上訴人於民
國107年6月24日在其課堂中誣指廖麒雄年收入超過新臺幣(
下同)720萬元,坐領高薪卻有上課時數不足、任意停課、不
公布上課時程等怠惰之情(下稱事實㈠);㈡並於臉書(FA
CEBOOK)網頁上,以「英師路」為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
文章,抨擊廖麒雄巧立名目以開設高三英文衝刺班為由向學
生額外收費,將學費歸為己有,並以預收學費方式綑綁學生
,且對於未上課時數未予補足、亦不辦退費(下稱事實㈡)
;㈢另於108年3月19日課堂中及於臉書(FACEBOOK)網頁上
發表文章,無端指控渠2人派間諜至台大補習班上課,竊取
該補習班學生大學學測之模擬選填志願結果(內容如附表四
所示上課錄影譯文、如附表五所示網頁文章)(下稱
系爭模
擬選填志願結果),已侵害渠2人名譽權(下稱事實㈢),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應
賠償渠2人所受損害及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等情,求為:(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
訴人應於金門日報及金門時報頭版以寬15公分、長10公分之
面積、字體大小為12號新細明體,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2所
示之道歉啟事1日。(三)被上訴人應於其臉書(FACEBOOK)
網頁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2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四)就聲
明第1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其
餘聲明同前。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
所稱廖麒雄「另開立高三英文班重複收費
」、「上課時數不足」、「不補課亦不退費」、「年收入達
720萬元」及上訴人2人「派遣學生當間諜竊取模擬選填資料
」等情節,均有客觀可得推論之情狀存在,並無不實,且經
伊合理查證,
無涉名譽權之侵害。又伊於臉書(FACEBOOK)
網頁以「英師路」為題發表文章,並未摘述廖麒雄姓名;再
者,上訴人2人既從事補習教育,則渠2人有無經常調課停課
、上課時數是否充足、是否補課或退費等事,攸關金門地區
廣大學生及家長權益,
難謂非關公共利益,且屬可受公評之
事;而伊依相關跡證及調查證據結果,質疑上訴人2人派員
前往台大補習班竊取系爭模擬選填志願結果,亦屬就可受公
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並為保護合法利益之行為等語,資為
抗
辯。
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廖麒雄原任教於被上訴人開設之台大補習班,負責教授高中
英文,
嗣於107年1月自台大補習班離職後,自行開設艾歐補
習班,並與陳學宏開設之陳宏補習班合作共同經營。
(二)被上訴人確有為
上開事實㈠至㈢之行為,
惟事實㈠、㈡被上
訴人指摘之對象僅限於廖麒雄;事實㈢之對象則為廖麒雄與
陳學宏。
(三)上訴人2 人所經營之補習班LINE群組,曾於108年3月19日上
午8時7分,加入一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為「我不在」之
帳號,其加入後隨即上傳台大補習班高三衝刺班全體學生於
前一晚(即同年月18日)之模擬選填志願結果照片。該LINE
群組之管理員嗣於19日上午10時49分,始將該暱稱為「我不
在」之帳號強制退出該群組。
(四)參加該年度大學學測之高三學生應於108年3月19日上午10
時前向學校遞交其選填志願卡。
四、
本件爭點
厥為:(一)被上訴人有無上訴人所指摘之行為?(
二)上訴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是否具違法性?上訴
人請求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
否之問題,具
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
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
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
法益之輕重、
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
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
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
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
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
他人之名譽權,應負
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
年度
台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要旨參照)。可知,行為人就
事實陳述,應先為合理查證,始能免責;至意見表達,純屬
行為人主觀價值判斷,無真實與否可言,若行為人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或以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反之,則
仍屬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當依上開標準,逐
一審查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合先敘
明。
(二)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廖麒雄年收破720萬元」乙節,為事
實陳述,縱與實情不符,亦難逕指為貶抑性言論,尚
難認係
名譽權侵害:
1、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
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
2、被上訴人對於其曾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指稱廖麒雄年收入超
過720萬元乙情,並不爭執;然審酌附表三所示譯文最末段
指摘「廖麒雄年收破720萬元,已經可以不用理會被上訴人
所轉知之學生意見,只好請他離職」部分,雖具調侃之意,
然補教業本質上仍兼有營利性質,因此,指稱從事營利事業
之人年收甚高,即便與實情不符,仍難逕指為負面貶抑之言
論。亦即,廖麒雄之社會評價不致因其年收入甚高而受貶損
。是認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三)被上訴人於附表一有關「廖麒雄辦理學費預繳」之評論,屬
事實陳述兼意見表達,縱屬尖銳,亦無不當:
1、細譯如附表一所示言論,被上訴人所表達重點為「廖麒雄在
高二上學期結束後,接著辦高二下學期加高三上學期英文衝
刺班的學費預繳,以含糊不明確字眼,讓學生以為同時繳納
高三英文衝刺班的費用,但實情卻不是預繳高三英文衝刺班
的費用,而是廖麒雄自己開的高三英文班費用,一次收費高
二下學期及高三上學期」,雖有事實陳述,然重點應在其意
見表達即批評此事「以含糊不明確字眼,讓學生以為同時繳
納高三英文衝刺班的費用」部分。
2、參以證人張宏彬證稱:廖麒雄曾給學生「高二下+高三上(
含學測模考衝刺複習)」的學費袋,我知道的時間大約在12
月,也就是高二上學期的期末,學生已收到高二下學期及高
三上學期的預繳學費袋,但台大補習班從來沒有一次收兩學
期學費的情形。這個學費袋會造成家長誤解,因為台大補習
班本身就有高三衝刺班,是在高二升高三的暑假上的,含五
科(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在內,上課
期間從暑
假一直延伸到高三上學期直到學測結束。因為橫跨整個高三
上學期,所以高三上學期並沒有各科獨立的班,但這個學費
袋卻把英文獨立收費,並在原已包含英文在內的高三衝刺班
外,另外重複收費,會造成家長誤解等語(原審卷二第203
頁),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學費袋為證(見原審卷一第
135頁),
足證,廖麒雄確有為上述「預繳學費」之情事
無
訛。
3、比對被上訴人與證人張宏彬之說法,
堪認廖麒雄確曾「一次
收取兩學期英文補習費」,並因此衍生「重複收費」疑慮,
家長曾向台大補習班反應,益見其爭議性確實存在。又補教
事業雖具營利性,但既與學生升學及受教權益攸關,自屬公
眾事務且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事項。再
觀諸被上訴人如附
表一所示表達內容,該評論縱屬尖銳,然仍未流於情緒性謾
罵、仇恨或單純人身攻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
釋所揭示「
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俾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
會活動」之價值,應認此部分言論尚稱適當,雖不無減損上
訴人廖麒雄之社會評價,但具阻卻違法事由,難認屬不法侵
害,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四)被上訴人於附表二、三有關「廖麒雄因請假導致授課時數不
足,不補課亦不退費」之言論有其論據,亦係就可受公評之
事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1、被上訴人於附表二、三指摘廖麒雄「用台大補習班名義,向
學生說不能退費或學雜費不在退費範圍」及其「請假後不補
課亦不退費」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
2、
經查,被上訴人於臉書(FACEBOOK)網頁發表如附表二所示
言論時,原即提出廖麒雄公告予其補習學生有關「本學期學
費1萬元(學雜費2500元不在退費範圍內)」之簡訊(原審
補字卷第53頁)及「以台大補習班名義,向學生說不能退費
,經學生證實」之對話紀錄(原審補字卷第55頁),並於原
審審理中提供上開證據之原始截圖(原審卷一第339頁、卷
二第149頁),亦未據廖麒雄否認該證據之真正,自
堪信屬
實。
3、被上訴人另提出當時家長反應之LINE對話紀錄與事後詢問學
生之對話紀錄如下,此部分證據亦經上訴人檢視後未曾爭執
其
形式真正,自堪為採(已將所指對象轉換為
本案當事人稱
謂,並省略家長、學生之姓名,且均係與不同人之對話):
(1)家長反應「在高二上學期末預收高三英文補習費,這幾位同
學皆沒有上課,也要求退費,無奈貴單位負責人一直拖延不
處理」(原審卷一第143頁)。
(2)學生回答「廖麒雄因為腸胃炎、腳踏車活動、游泳等事由曾
請假,印象中沒有補課」(原審卷一第163頁)。
(3)學生回答「廖麒雄請假,但沒有補課,也沒有退費」(原審
卷一第165、167頁)。
(4)學生稱「其實我媽要求的是補課,但廖麒雄堅持自己有補課
,不過其實蠻多堂沒有補的,也沒退費」(原審卷一第169
頁)。
(5)學生稱「廖麒雄家裡有事,或是學校有重大活動就會停課,
但通常是前面的事由。有補過課,但呼弄居多。我高一的時
候沒有認真算(上課時數)是因為覺得他會像其他老師一樣
確實補課,但等到我高二要退學費的時候,認真算了,才發
現他認真上的節數根本不到學期的1/3」(原審卷一第173
頁)。
(6)學生稱「我覺得廖麒雄蠻常調課的,他有說會找時間補課,
可是我記得沒補課也沒退費。他也沒有清楚寫出一學期要上
18堂課的日期,我根本不知道他上了幾堂,課程結束後他就
把我們退群組了,所以也沒紀錄」(原審卷一第175頁)。
(7)尚有數位學生回應「廖麒雄缺課未補,亦未退費」等情(
渠
等對話紀錄詳見原審卷一第179、181、183、185、187、189
頁),因與
前揭內容大致相同,不另贅載。
4、併參證人張宏彬結稱:這幾年來一直都有學生跟我反應廖麒
雄的英文班會突然停課,有的學生來了才知道今天不用上課
,我就會接到學生及家長的抱怨電話。我在內部開會時會跟
其他老師反應這件事,看被上訴人或是廖麒雄要如何處理。
一學期有20週,每週上一次要上20次,但我曾聽學生說廖麒
雄一學期只上12到13次。台大補習班每學期初會把該學期的
上課時間及學校段考時間表列在FACEBOOK上,但廖麒雄並未
張貼,被上訴人因而在老師的群組內催促他要張貼等語(原
審卷二第202頁);另證人倪君耀結稱:我也曾聽學生向我
反應廖麒雄缺課情形,因為我們的學生重疊,聊天時會聊到
等語(原審卷二第208頁)。
5、綜合上開證據,堪信被上訴人於附表二、三指摘廖麒雄之內
容非虛。前已提及,被上訴人上開言論既涉補習學生權益,
已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事項。被上訴人所言既有所本,縱
屬尖銳,亦應給予最大限度之尊重與維護而認屬適當。是如
附表二、三所示言論,縱已減損廖麒雄之社會評價,仍具阻
卻違法事由,
而非不法之侵害,難認構成侵權行為。
(五)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19日課堂中,指摘上訴人2人派間諜至
台大補習班竊取該補習班學生大學學測之模擬選填志願結果
部分(即附表四、五所示言論),純為事實陳述,未經合理
查證,應已構成侵權行為:
1、被上訴人於上開課堂中指稱:昨天晚上陳宏李歐派了一個間
諜進去,那個間諜在台大補數學,補衝刺班,可是在李歐補
英文。他帶了兩支手機,一支手機我們交在養機場,另外一
支手機錄音。錄完音之後,我今天早上,他們十點要交志願
,八點,發給你們看,我給你們看個東西。…這個line的截
圖是陳宏李歐的群組,高三的群組,把我們全部人的資料全
貼上去等語。並於FACEBOOK網頁上發表如附表五所示文章略
稱:318的晚上12:47,在金門同業的"某群組"的"群主"發了
一段耐人尋味的文「晚上台大有選填之夜,後續也有一些風
波,大家不用過分解讀」未卜先知:他在前一晚就事先預告
了台大選填之夜後有事發生,甚麼風波?甚麼叫過分解讀?
是太興奮了?還是太迫不及待這暗黑計畫的進行?等情,為
被上訴人所不爭,並有上開錄影光碟、FACEBOOK網頁擷圖在
卷
可參(原審補字卷第113、115-119頁),上開事實堪信為
實。
2、查上訴人2人所經營之補習班LINE群組,曾於108年3月19日
上午8時7分,加入一暱稱為「我不在」之帳號,其加入後隨
即上傳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台大補習班高三衝刺班全體學生於
前一晚(即同年月18日)之模擬選填志願結果。而參加該次
學測之考生至遲應於108年3月19日上午10時前遞交志願卡,
惟直至當日上午10時49分,上訴人補習班LINE群組之管理員
始將該暱稱為「我不在」之帳號強制退出該群組(下稱「我
不在」事件)等情,有被上訴人所提之LINE截圖(原審卷二
第109至119頁)與上訴人所提網頁資料(補字卷第117、119
頁)在卷
可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我不在」事件之事
實,固堪憑信。
3、查訴外人蔡育杰當時除參加台大補習班高三衝刺班外,另參
加廖麒雄之英文班,為兩造共同之學生,暨其於台大補習班
高三衝刺班於3月18日模擬選填志願之夜,確曾
攜帶手機及
筆電進入模擬選填志願現場,且筆電呈現開機狀態,並曾於
中間休息時間離開現場等情,
業據證人蔡育杰證述屬實(本
院卷第163-164頁),足見,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模擬選填志
願之夜的現場控管並不嚴格,否則,何以任由蔡育杰攜帶手
機及筆電進入模擬選填志願現場而未加制止?更任由其中途
離開現場,而未及時處理?從而,當天參加系爭模擬選填志
願之學生有100多人之多,是否僅有蔡育杰違反規定攜帶手
機及筆電進入現場,亦非無疑;而證人蔡育杰始終矢口否認
其為「我不在」(本院卷第164頁),從而,訴外人蔡育杰
是否即為上述之「我不在」,即難認定。然被上訴人既主張
蔡育杰即為「我不在」,更進一步指摘上訴人2人指派蔡育
杰擔任間諜至台大補習班高三衝刺班竊取系爭模擬選填志願
結果,是被上訴人就上開事項即負有
舉證責任,然就此被上
訴人並未進一步提出可為合理懷疑蔡育杰為「我不在」之具
體事證,例如證人蔡育杰與上訴人之手機通聯紀錄是否與「
我不在」事件之時間相符?又「我不在」帳號與證人蔡育杰
之手機通訊位址是否具關聯性?以及任何其他足以證明上訴
人2人有指示證人蔡育杰擔任「我不在」之具體事證,僅憑
蔡育杰曾攜帶手機及筆電進入模擬選填志願現場,並曾於中
間休息時間離開現場,及蔡育杰事後至上訴人所經營補習班
任職等情,即斷言蔡育杰為「我不在」,並受上訴人2人指
派至台大補習班竊取系爭模擬選填志願結果,實屬率斷,難
認經過合理調查及蒐證,
揆諸上開說明,應符合侵權行為要
件,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者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並無法舉證
證明訴外人蔡育杰即為「我不在」,及上訴人2人指派蔡育
杰至台大補習班竊取系爭模擬選填志願結果之事實,已如前
述,然竟於108年3月19日課堂中及其臉書(FACEBOOK)網頁
中,無端指控上訴人2人派間諜至台大補習班上課,竊取該
補習班學生大學學測之模擬選填志願結果(內容如附表四所
示上課錄影譯文、如附表五所示網頁文章),已嚴重貶抑上
訴人2人之人格,顯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2人之名譽
人格權
,且金門地區人口不多,又僅一所高中,學生與家長及老師
間
彼此認識,故上開言論對於在金門地區執教之上訴人2人
而言,精神上當受有極大之痛苦,是被上訴人所為侵害之情
節自屬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訴人2人自
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係以
發表文章於網路上,及在其公開授課之課堂中傳播
上揭言論
,雖造成上訴人名譽權受有損害,然依上開言論之傳播方式
而言,其影響之範圍,尚屬有限,惟衡以兩造均為金門地區
之補教業者,是被上訴人散佈之言論內容實對上訴人於金門
地區之教學聲譽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並
參酌兩造年收入均達
數百萬元以上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2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精神慰撫金各15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七)上訴人2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及於臉書網頁刊登道歉啟事以
回復名譽是否有理由?
1、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
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院審酌上訴人2人因被上訴人上述不實言論名譽人格權受
有損害,已如前述,認由被上訴人以臉書(FACEBOOK)網頁
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以回復其名譽固有其必要
,另考量上開以臉書網頁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於金門地區
不算大的學生人數及補教市場,應已足以達到回復上訴人2
人名譽之效果,況本件經本院判決後,衡情金門地區之一般
平面報紙亦可能會有相關報導,對於本事件及上訴人2人名
譽應有相當程度之澄清及回復功能,是認上訴人2人請求另
於金門日報及金門時報上刊登道歉啟事乙節,核非必要,應
予駁回。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附表四、五所示言論,已損害上訴
人2人之名譽,則上訴人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分別賠償其損害各1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被上訴人於臉書(FACEBO
OK)網頁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
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3項所示。另原審就其餘上訴不應
准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再
者,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
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並依職權宣告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兩造其餘攻防暨訴訟資料或請求調查之證據,經審酌後,認
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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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陳宏仁(台大補習班-陳刀老師)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於 │
│陳宏仁臉書(FACEBOOK)網頁、金門縣私立台大短期文理補習班上課過│
│程中公開對外發表不實言論,侵害廖麒雄先生(艾歐英語-李歐老師) │
│、陳學宏先生(陳宏補習班-陳宏老師)之名譽,特此向二位先生表達 │
│歉意,並在此澄清。 │
│ │
│ 道歉人 陳宏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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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原證2(被上訴人刊登於其FACEBOOK網頁上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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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師路 Episode 1-2 │
│ │
│(前經上訴人省略,第19行起) │
│因為在高三衝刺班的英文課程,他領的是每堂講師費,跟其他老師一樣│
│而後面他自己加開的「高三英文班」,則是自己當老闆,學費都是自己│
│收的。 │
│ │
│台大又為何受制於他?因為他是這幾年台大唯一的高中英文老師。我們│
│沒有第二位高中英文老師,只要我跟薛寶稍微有想找第二位的意思,立│
│刻來一段玻璃心戲碼。 │
│ │
│
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絕對傲慢 │
│再者我對於這位年輕人,滿口說家中有負債要還需要錢,我信了。所以│
│我跟他說:只要學生願意加買這課程,你開吧。沒想到去年底他變本加│
│厲,在高二上學期結束,就來個「高二下英文+高三上衝刺英文學費預│
│繳」,含糊不明確的字眼,企圖讓學生以為繳的高三上衝刺英文,就是│
│高三衝刺班的英文。 │
│ │
│吃台大豆腐、不事先溝通,我是看到學生家長拿學費袋來問我、張靖倪│
│耀,我才知道這件事。我徹底惱火了。我發文告知學生,他收的學費不│
│是高三衝刺班英文,是他自己的高三英文。一個台大文教平台,為何要│
│搞得這麼複雜,只為了他的私慾。同樣一批台大學生,有人同時補英數│
│理,當然所有的質疑都在寶刀靖耀身上。為何這些問題都不會發生在張│
│靖、倪耀身上?台大從國小到高中數學,每學期固定的進度班,我們不│
│喜歡搞什麼預繳綁學生。都是金門在地老師,有什麼好預繳。想上就來│
│上,覺得不適應就換別家。但是他把台灣補習班這套用在台大高中英文│
│,預收預繳下一期也就算了,連下下期也要預收預繳,這真的是太OVER│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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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證2(被上訴人刊登於其FACEBOOK網頁上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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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師路 Episode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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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上訴人省略,第35行起) │
│好好面對自己,問自己:有沒有假借台大本部名義,告訴學生不能退費│
│?有沒有在退費上一再藉口拖延?有沒有照台大的內部規則退費給學生│
│?有沒有昧著良心收取不該收的學費?有沒有自編一些名目收取 "學雜│
│費"?幾年來有多少人真正拿到過退費? │
│ │
│(張貼學雜費2500元不含在退費範圍內之簡訊) │
│ │
│我真的覺得這已經是
法律上背信、詐欺的層級,不是簡單的網路口水之│
│爭,更不用自作聰明把整件事情企圖引導到補習班的招生競爭。 │
│ │
│老實說,高三衝刺班早已招生結束,台大無需靠此炒作,況且補習班哪│
│時候不是招生?經典名言:轉移焦點也不能抹滅整起事件存在的事實。│
│ │
│(中間經上訴人省略) │
│ │
│高三學生交了八千元,參加他的高三英文,只上三堂~四堂,不適應不│
│想上了,
被告知不准退費。
一節課等於學生花二千元。結果推說是台大│
│本部說不能退費,你所謂的台大本部是指我嗎?我完全不知道這些事。│
│真的很草泥馬,我只能說這些不都是你自己造孽提供的素材嗎?學費已│
│經是自己全收了,為什麼"不能退費"卻要推給台大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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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原證7(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4日之上課錄影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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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稱:好,主要是這樣子的,請看,我們本來在5、6年前剛開始│
│上英文課的時候,高中英文課跟數學課一樣,每個禮拜2小時加2小時,│
│就是兩節課,2小時加2小時。可是李歐老師把它改成只上一節課3小時 │
│,然後再把3小時變到最近的2.5小時。一個禮拜一次課,上課3個小時 │
│。為什麼說老師我可以這樣呢?因為我剛講過,我們台大是給老師絕對│
│的自主權利,你可以自己來管自己的那個班,所以我們不會去干涉。 │
│ │
│第二個,除了時數變少之外,我們的學費,算李歐老師的學費,他英文│
│班學費8000漲到1萬,再漲到這裡了 1萬2。他的學費調漲,他的時數下│
│降。好,再來,日期,有上過英文課,艾欣老師英文,因為艾欣老師英│
│文是我們在掌控,國小英文我們掌控,所以我們規定一定要把每一節課│
│的上課日期全部標出來,有沒有?(學生稱:有)有,你們都知道嘛,│
│這是台大的規矩。所有沒有上課的,是不是都會要求補課,或者不然就│
│是沒有辦法補課就幹嘛?退費,對不對?對,這也是台大的規矩,不止│
│是小學課程、國小英語、國中數學都是這樣。我國中部英數的學生,都│
│是這樣子。 │
│ │
│來,日期一定公佈,但不好意思,在李歐老師的英文下面完全不公佈日│
│期。然後他停課,很常停課,比如說他要去參加鐵人三項停課,學校如│
│果有遇到運動會停課,學校如果有參加表演舞會停課。一停課,對,只│
│要人太多、請假,他就停課,但是問題是停課我能夠理解,但是你停課│
│該不該補課?該補課,他不補課。他後來學生,所有的學生都是老師推│
│上去的,我教到國三,我推上去,高一他教,薛寶老師教到國三,推上│
│去他教。所有的學生家長,所有的學生,你覺得跟李歐老師熟不熟?不│
│熟,那跟誰反應?會跟誰反應?遇到這個問題要跟誰反應?跟我們反應│
│。跟我們反應。請問一下,那我是不是該反應給李歐?我該反應給李歐│
│啊,李歐不應該這樣啊。 │
│ │
│那再回到剛才的問題。當你一個月有72萬,當你已經是年收入破 720萬│
│,你會不會鳥台大的老闆?應該不會了吧?因為我收入比他少,他怎麼│
│可能鳥我,所以他繼續這樣做。當他這樣做的時候,我問大家,你覺得│
│你是我,你該不該讓他走?(學生稱:應該)應該的,如果再不讓他走│
│,我們台大不是整個招牌被他砸掉了。為什麼?你們有沒有算過?來來│
│各位,你們應該沒算過一堂課多少錢,我跟你們講。1萬2除上一學期18│
│堂課,一堂課一個人要付的錢叫做666。然後666,一個學生一堂課 666│
│,乘上100個學生。他只要停一堂課,就是賺到6萬6。停一堂課,賺到6│
│萬 6,請問一下各位,你們的爸爸媽媽,有人一個月可以,或者一天賺│
│到6萬6嗎?沒有,我也沒有。所以,我們要跟你們講,我讓他走的原因│
│就是因為這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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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原證10(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19日之上課錄影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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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稱:昨天晚上在我們台大的高三生,每一個人都知道,我們有│
│100個人,我們100個學生,每一個人都知道每一個人填什麼。好,悲慘│
│的事情發生了。 │
│ │
│昨天晚上陳宏李歐派了一個間諜進去,那個間諜在台大補數學,補衝刺│
│班,可是在李歐補英文。他帶了兩支手機,一支手機我們交在養機場,│
│另外一支手機錄音。錄完音之後,我今天早上,他們十點要交志願,八│
│點,發給你們看,我給你們看個東西。(聲音嘈雜)看得到嗎?(學生│
│稱:看不到)你當然看不到,但是我先po一下line的截圖,這個line的│
│截圖是陳宏李歐的群組,高三的群組,把我們全部人的資料全貼上去。│
│這個錄音檔,當天晚上他們全部重新打出來,(學生:太壞了)一個晚│
│上。 │
│ │
│(學生:什麼意思?)什麼意思呢?就是我們的對手知道台大全部的人│
│的志願,全部的人要填什麼我都知道。(學生:王八蛋!到底是誰!一│
│陣嘈雜加大笑)來,聽我講,現在不是搞笑的時候,我們現在真的,為│
│什麼,因為我覺得,你們未來,聽清楚,如果你要換補習班,你要到,│
│只要,你換別家我無所謂,只要你踏進陳宏李歐一步,你就不要再給我│
│回台大,我不賺你這個錢,你永遠都不要回來。各位聽清楚,老師已經│
│,老師經過這一次我已經深感,真的同學,因為我覺得我太相信人性,│
│我以為只要把手機放在養機場就沒事,沒想到還有另外一支,我相信這│
│個學生,我一定可以揪出他的,凡事走過必留下痕跡,而且是網路(聽│
│不清),只要他敢留,我一定找得到他的ID,找到的話我一定報警。 │
│ │
│但是我覺得一個補習班,你自己沒本事做這個,你為什麼要去竊取別人│
│的智慧財產呢?而且你知道他多低級,陳宏多低級,他低級到他自導自│
│演。他說,你們看不到line,我放給你們。來看看喔,他把那些資料全│
│部放,他加人進來,他早上 8點加了某一個人進來,叫做「我不在」,│
│這個群組裡面突然加了一個人叫「我不在」。然後呢,這個「我不在」│
│開始放了我們全部台大的志願表。放完了之後,放了七、八張,放完了│
│之後,他10點立刻退出。然後陳宏這時候就留言說「幹,這是誰?」,│
│然後陳宏就留言說「幹早上才睡,有什麼問題」。然後再自導自演說:│
│「是哪個白痴加進來的,偷這個,落點分析已經夠累了,要傳不會早一│
│點嗎?」感覺他好棒棒哦。(學生大笑)以你們的智慧,你覺得他是不│
│是自導自演?(學生:是)他是演給誰看?(學生大笑)因為我們的學│
│生,我們的學生當然在他們這裡也有朋友啊,他們也會給他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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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原證11(被上訴人刊登於其FACEBOOK網頁上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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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做了本屆高三衝刺班的模擬選填 │
│因為隔天319早上10:00學生就要把自己的志願卡交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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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的晚上12:47,在金門同業的"某群組"的"群主"發了一段耐人尋味的│
│文「晚上台大有選填之夜,後續也有一些風波,大家不用過分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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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卜先知:他在前一晚就事先預告了台大選填之夜後有事發生,甚麼風│
│波?甚麼叫過分解讀?是太興奮了?還是太迫不及待這暗黑計畫的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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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將此文中對台大補習班模擬選填志願結果外洩至原告補習班LINE│
│群組內之描述過程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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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傳不會早一點傳嗎」這句話代表群主覺得拿到這份資料沒有法律問│
│題,其實應該要早一點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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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資料怎麼會在你家群裡?你家賴群常有不明人士進入又退出嗎?│
│你家賴群常有人丟幾百個選填資料嗎?這麼好康的事怎麼只有你家賴群│
│有?事發後,你怎麼可以雲淡風輕不關你的事?是你派人錄音嗎?還是│
│你只是收贓?要資料為什麼自己家不做?已經50天,為什麼都不需要任│
│何回應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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