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劭瑜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張順富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順富之金門縣三節家戶配酒資格權
利並
非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據金門縣政府財政處發布
之109年端午節家戶購酒實施計畫(下稱
系爭計畫)前段第4
條可知,系爭計畫僅詳列符合資格者得取得購酒資格,並未
明文規定符合資格者不得轉讓、扣押或強制執行其申購權利
,
足證家戶配酒資格權利並非專屬權,自得由
債權人代為支
付
對價申購。原裁定以家戶配酒資格權利具專屬性,否准抗
告人強制執行,使抗告人之債權無法滿足受償,顯非
事理之
平,
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債權,無論係基於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
發生,固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惟須以該債權具有得讓與性
質者,始得扣押,如權利或因歸屬上專屬於債務人,或行使
上專屬於債務人,而不能以讓與命令處分,亦不能由第三人
收取者,則不得為執行之對象。
三、
經查:
(一)抗告人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405號
債權
憑證為
執行名義,
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
第245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相對人對金門縣政府之三節家戶配
酒資格為強制執行,經
司法事務官於109年7月15日以109年
度司執字第245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提出
異議
,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
等情,業經
本院核閱
上開執行事件卷宗無誤。
(二)系爭計畫肆、購酒資格第一條規定「於109年6月25日(含)
年滿20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符合購酒資格者,取得
購酒資格:(一)109年6月25日連續設籍本縣滿四年以上且
仍設籍者。(二)105年6月25日前曾設籍本縣,於108年6月
25日至109年4月24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
期間連續設籍本縣
,且於公民購酒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
認證
者【逾期不受理】。但下列情形無須申請認證:1.出生地為
金門。2.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W者。(三)符合本計畫【
肆、一、(一)】或【肆、一、(二)】公民購酒資格縣民
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於108年6月25日至109年4月24日(戶
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公民購酒配售日
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四)符合本計畫【肆、一、(一)】或【肆、一、(二)
】公民購酒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
以上且經鄉鎮公所認證者。(五)符合109年春節公民購酒
之外籍人士,於109年4月24日(戶籍作業基準日)與其縣民
配偶已
離婚或其縣民配偶已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本縣者。
…」;伍、工作分配、實施時間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各
戶政所於配售日前發現原具配售資格之民眾,已於戶籍作業
基準日(109年4月24日)前死亡,而未辦理除戶,請通知各鄉
鎮公所注意避免誤配售。」等情,有金門縣政府109年9月10
日府財務字第1090078557號函所附109年端午節家戶購酒實
施計畫在卷
可參(參原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卷第24-2
6頁)。
(三)承上可知,
本件相對人係年滿20歲,設籍於金門縣,且身分
證字號英文字母為W者,依系爭計畫上開規定,無須申請認
證即已取得購酒資格,然則,所謂購酒資格只是得向金門縣
政府依系爭計畫所定方式及期間提出申購家戶配酒之要件,
具備購酒資格者仍須向金門縣政府為申購家戶配酒之意思表
示,其申購之
買賣契約方能成立生效,
申言之,並非具備購
酒資格,即當然取得向金門縣政府請求交付或移轉家戶配酒
之權利。又戶籍作業基準日(109年4月24日)前死亡之縣民,
依上開規定,即無法獲得配售,且此購酒資格亦不得
繼承,
從而,系爭計畫家戶配酒之購酒資格無論於歸屬上或行使上
均具專屬性質,自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甚明。從而,原裁
定以債務人之三節家戶配酒資格具專屬性為由,駁回抗告人
之異議,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僅以系爭購酒實施計畫未明文
規定資格不得轉讓,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