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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温啟宏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文強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請 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請求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因原審以聲請人於原法院民國108 年9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為訴訟標的認諾,而為其敗訴之 判決,筆錄之記載與其陳述有所出入,其已提起上訴,為 瞭解陳述內容之實際情形,聲請交付該次期日法庭錄音等 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4項規定,併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