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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曹泉金 訴訟代理人 陳沛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春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 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七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準 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又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4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7號請求確認土地所 有權等事件於109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下稱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稱交付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應符合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