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曹泉金
訴訟
代理人 陳沛愉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春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
地
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七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準
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又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4點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7號請求確認土地所
有權等事件於109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下稱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
所稱交付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應符合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
三、
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