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蔡增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判決
正本係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63頁),扣除
在途期間1日後,至同年9月12日,已屆滿
上訴期間,
乃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聲明狀遲至同月13日,始行到院,核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