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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蔡增勤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訴 人  彭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63頁),扣除在途期間1日後,至同年9月12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狀遲至同月13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