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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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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祺峰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 止執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第8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判決駁回確定 ,此據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80號強制執行程序,揆之首揭說明, 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洪慕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