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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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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買賣價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清雲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號 被上訴人 蘇碧浯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萬1,800元,業經上訴人繳納20萬1,200元,尚餘10萬600元未 據繳納(計算式:301,800-201,200=100,60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