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清雲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號
被
上訴人 蘇碧浯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巷○○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0萬1,800元,業經上訴人繳納20萬1,200元,尚餘10萬600元未
據繳納(計算式:301,800-201,200=100,60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