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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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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上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陳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限期命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