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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秦煒鈞 

法定代理人  秦澤蘭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白明

上  訴  人  黃鐘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自元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