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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及
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