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鄭賢超
賴淳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金門縣地政局111年12月27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90.42平方公尺、門牌號碼金門城22之2號之建物拆除並將該建物基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暨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查先位之訴部分,前經原審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105萬1468元。而備位之訴部分,就
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萬6418元〔計算式:12,900元/㎡× 90.42㎡〕,加計金錢請求50萬元,合計166萬6418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較高之166萬6418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2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7,241元外,應補繳9,0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