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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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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許重榮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訴 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吳宗奇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