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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吳維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  訴  人  吳維鐘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上  訴  人  吳能羨 
            吳維土 
            吳素霞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維山 
上訴 人  楊美治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6-11、19、21-27分割方法欄關於「吳維羨」、「吳維羨等4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吳能羨」、「吳能羨等4人」。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除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外),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