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健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徐大川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八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一一0年九月一日、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徐大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為就
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聲請准予交付歷次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