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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英仔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 代理 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