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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家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移轉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相  對  人  陳河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河彬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河彬間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合法。至原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