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相 對 人 陳河彬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陳河彬間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河彬間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
予以駁回,依
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
非合法。至原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
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