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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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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抗 告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
抗告
人因與
相對人
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
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
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
翌日
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以裁定
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