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原 審共 同
鄭凱威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陳河彬間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47,5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552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於下級審法院受有
特別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如代
當事人提起上訴,於使上訴程序合法範圍內,得續為必要之行為,包括收受補繳上訴裁判費之送達。原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鄭凱威律師之收受本裁定送達之訴訟
代理權尚未消滅,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