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玉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添龍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10年2月18日110年度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3日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三審上訴未據其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