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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宥均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成興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國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核對開庭筆錄為由,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