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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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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連江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 訴 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