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號
上列
聲請人因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5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除有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請律師參考」為由,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