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南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順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上列
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6月19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