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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南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順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6月19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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