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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棟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王基山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 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 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 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 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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