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惠建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惠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
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