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至強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參 加 人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代 表 人 湯文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參加人即
聲請人聲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就原告承攬聲請人之「
日月行館國際觀光旅館新建工程」案,因聲請人代原告支付
其下包廠商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鋼購工程款項,均係全
額實際給付,並無溢收原告就該部分款項所開立發票情事,
聲請人就
前開情事已向被告提出說明,亦經被告
核定並無原
告所述溢收發票情事。聲請人雖無溢收原告發票情事,
惟因
原告於本件之主張若經認定有理由,聲請人恐因有虛偽付款
之事實須負商業會計法之刑事責任,對聲請
人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造成莫大損害,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後段之
規定,聲請裁定允許聲請人參加訴訟,以便聲請人有機會提
出意見,維護權益等語。經查,原告係以其前負責人黃志宗
涉有無交易事實,虛開3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8,269,
287元之統一發票予聲請人,造成原告無端增加88,269,287
元之工程款收入,涉有虛開進項發票之違法情事,遽以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是聲請人陳稱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聲請人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可能受有損害等語即屬
有據,而本院亦
認聲請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