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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至強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參 加 人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代 表 人 湯文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參加人即聲請人聲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就原告承攬聲請人之「 日月行館國際觀光旅館新建工程」案,因聲請人代原告支付 其下包廠商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鋼購工程款項,均係全 額實際給付,並無溢收原告就該部分款項所開立發票情事, 聲請人就前開情事已向被告提出說明,亦經被告核定並無原 告所述溢收發票情事。聲請人雖無溢收原告發票情事,因 原告於本件之主張若經認定有理由,聲請人恐因有虛偽付款 之事實須負商業會計法之刑事責任,對聲請人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造成莫大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後段之 規定,聲請裁定允許聲請人參加訴訟,以便聲請人有機會提 出意見,維護權益等語。經查,原告係以其前負責人黃志宗 涉有無交易事實,虛開3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8,269, 287元之統一發票予聲請人,造成原告無端增加88,269,287 元之工程款收入,涉有虛開進項發票之違法情事,遽以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是聲請人陳稱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聲請人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可能受有損害等語即屬有據,而本院亦 認聲請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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