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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建築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吳清心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被   告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吳宗榮局長 參 加 人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起造人禾紡纖維有限公司申請在坐落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上新建鋼骨構造之地上2層2棟建物,經被告核 發99年10月18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號、100年5月20日 (099)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第1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10 0年5月26日(100)南工使字第02031號使用執照,原告因認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依上開建造執照工程圖樣施工結果,將導 致建物外牆火災排煙口直接面對原告所有鄰地即同段298地 號土地,且上開建築工程圖樣之排水系統未依法令規定為 當之設置,被告違法核發系爭建築執照,致建築基地上之排 水流入原告所有鄰地,損及原告生命及財產等權利,遂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禾紡纖維有 限公司權利,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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