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吳清心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被 告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吳宗榮局長
參 加 人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芳
上列
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起造人禾紡纖維有限公司申請在坐落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上新建鋼骨構造之地上2層2棟建物,經被告核
發99年10月18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號、100年5月20日
(099)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第1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10
0年5月26日(100)南工使字第02031號
使用執照,原告因認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依
上開建造執照工程圖樣施工結果,將導
致建物外牆火災排煙口直接面對原告所有鄰地即同段298地
號土地,且上開建築工程圖樣之排水系統未依法令規定為
適
當之設置,被告違法核發
系爭建築執照,致建築基地上之排
水流入原告所有鄰地,損及原告生命及財產等權利,遂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因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禾紡纖維有
限公司權利,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