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和輝營造有限公司間營造業法事件,對
於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