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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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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他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7號 原   告 鴻揚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建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 件,本院就應徵收之必要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必要費用新台幣1,80 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 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 院101年度訴字第426號),訴訟進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2月27日依職權傳訊證人吳俊仁,其證人日旅費為新台幣1, 800元,已由國庫墊付。茲該事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原告未提起上訴,已於102年5月 22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前揭卷宗核閱卷內之行政 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通譯日費通譯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上 開裁判書及送達證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屬實。上開證人日旅 費,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人徵收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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