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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5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建築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代 表 人 林文印 原   告 劉烱錫       廖秋娥       賴進龍       林金蒂       鄭萬全       陳藍姆洛       周蘭妹       余忠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參 加 人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為判決宣示期日, 變更為同日上午10時。 理 由 一、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 訴訟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同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宣示 判決,茲因本院須出席9月3日下午2時起至9月4日12時止, 在法官學院舉行之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法律座談會,變更判決宣示期日為9月3日上午10時。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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