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林淑玲
林金蒂
黃苑蓉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
哈樂子達基佑
余忠國
鄭萬全
陳藍姆洛
劉炯錫
廖秋娥
賴進龍
田易奇
黃福魁
林玲
李韻儀
謝嘉釗
高燕玲
林秋鎔
高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嘉容 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健庭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
參 加 人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0
2年11月25日交訴字第1020023301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