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許東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薛淵仁
薛政洋
參 加 人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水圳
參 加 人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圖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聲公司)、慈陽科
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陽公司)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33條規定,於民國99年間分別向被告申請於第三人台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2001、2008-2、
2009-2、2012、2010地號等5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
牧用地及水利用地土地,及同段2041-1、2042、2043地號等
3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設置
產業園區(下稱
系爭土地),其中涉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經被告於100年4月15日召開高雄市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100年第2次
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一)第一~三案:天聲、英鈿及
慈陽等3家公司工業區開發計畫1、請申請人、規劃設計人依
與會委員及出席單位之審查意見及建議,加以詳細回應補充
說明,並作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亦按各案分別承諾事項辦
理及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確認委員意見修正無誤後,同意通
過。2、第一~三案申請人承諾事項列為本次會議結論,並
請申請人納入計畫書修正辦理。...」,
嗣經天聲公司、
慈陽公司檢送修正後之開發計畫書,被告
乃分別以100年9月
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年9月28日
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准予許可開發。原告
不服,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分別提起
訴願,均遭決定駁回,
遂合併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
100年9月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
年9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均撤銷
。
茲以訴訟之結果,將對天聲公司、慈陽公司之權利及法律
上利益造成影響,是依
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