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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許東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薛淵仁       薛政洋 參 加 人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水圳 參 加 人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圖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聲公司)、慈陽科 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陽公司)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33條規定,於民國99年間分別向被告申請於第三人台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2001、2008-2、 2009-2、2012、2010地號等5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 牧用地及水利用地土地,及同段2041-1、2042、2043地號等 3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設置 產業園區(下稱系爭土地),其中涉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經被告於100年4月15日召開高雄市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100年第2次 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一)第一~三案:天聲、英鈿及 慈陽等3家公司工業區開發計畫1、請申請人、規劃設計人依 與會委員及出席單位之審查意見及建議,加以詳細回應補充 說明,並作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亦按各案分別承諾事項辦 理及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確認委員意見修正無誤後,同意通 過。2、第一~三案申請人承諾事項列為本次會議結論,並 請申請人納入計畫書修正辦理。...」,經天聲公司、 慈陽公司檢送修正後之開發計畫書,被告分別以100年9月 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年9月28日 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准予許可開發。原告 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分別提起訴願,均遭決定駁回, 遂合併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 100年9月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 年9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均撤銷 。以訴訟之結果,將對天聲公司、慈陽公司之權利及法律 上利益造成影響,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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