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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退運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黃宋龍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 被上訴人  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哉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   理 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 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代表人於上開判 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 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 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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