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黃宋龍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
被上訴人 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哉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
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
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於
上開判
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
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
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
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
可參,則其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