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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禾國際商貿股份有       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銘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許世榮變更為李嘉銘 。 理 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聯禾國 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原代表人許世 榮變更為李嘉銘,並經新任代表人李嘉銘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李嘉銘 103年9月9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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