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禾國際商貿股份有
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銘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許世榮變更為李嘉銘
。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聯禾國
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提起上訴,
茲因上訴人原代表人許世
榮變更為李嘉銘,並經新任代表人李嘉銘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此有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李嘉銘
103年9月9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
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