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合威語音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金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金德
上列
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均經本院
審判長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
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
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
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