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汰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美君
原 告 岳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岳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代 表 人 吳永揮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旭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