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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鑫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世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道初 訴訟代理人 曾梓銘       巫智帆       盧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應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已由陳健財變更 為張道初,嗣並經新任代表人張道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 有國防部民國104年4月10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05565號令及 被告新任代表人張道初104年4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 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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