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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       邱宜賢 被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寶來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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