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
邱宜賢
被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寶來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