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卿盛瑛
莊哲維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
國103年8月4日衛部法字第1030012287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