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卿盛瑛       莊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 國103年8月4日衛部法字第10300122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